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 > 财政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索 引 号 ND06112-3000-2023-00023 文号 安财社〔2023〕20号
发布机构 福安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3-01-17
标题 福安市财政局 福安市老区办关于转提前下达2023年度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ND06112-3000-2023-00023
文号 安财社〔2023〕20号
发布机构 福安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3-01-17
标题 福安市财政局 福安市老区办关于转提前下达2023年度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福安市财政局 福安市老区办关于转提前下达2023年度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社保股 2023-02-02 16:52
| | | |

各有关乡镇政府: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衔接推进老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社指〔2022〕79 号),现下达 2023 年度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45 万元(具体项目、金额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应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 号)和《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 号)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该专项资金。及时将资金(按项目)下达到具体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及时维护项目、资金信息,做好财政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的网上录入工作。对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除如数扣减下年度相应经费外,还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各有关乡镇应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老区的扶持力度,确保按时完成项目。要将资金分配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公告,并抄报市财政局、市老区办备案。

  三、请将此款列入 2023 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 2130599 款“其它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科目。

 

  附件:2023 年中央衔接推进老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表

 

    福安市财政局 福安市老区办

    2023 年 1 月 17 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