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ND06100-0901-2011-00130 文号 安政文〔2011〕189号
发布机构 福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1-05-12
标题 关于印发市2011年度住房(含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市“十二五”住房(含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ND06100-0901-2011-00130
文号 安政文〔2011〕189号
发布机构 福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1-05-12
标题 关于印发市2011年度住房(含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市“十二五”住房(含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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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2011年度住房(含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市“十二五”住房(含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来源:福安市人民政府 2011-05-12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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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文〔2011〕189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2011

年度住房(含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市

“十二五”住房(含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福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福安畲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福安市2011年度住房(含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福安市“十二五”住房(含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安市2011年度住房(含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10〕46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和2011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闽建房〔201031号)的要求,编制住房(含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2011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本年度计划”)。

第二条 本年度计划按照以下指导思想编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保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统筹安排住房空间布局,改革完善住房建设监管手段,促进住房建设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居民居住质量。

第三条 本计划是福安市2011年度住房建设总量、结构、用地安排以及住房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在福安市域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计划,应与本计划相协调。

第四条 本计划的适用范围为福安市域范围,适用年限为2011年。

第二章 住房建设目标

第五条 按“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要求2011年应该建设各类住房91.15万平方米,其中保障性住房23.47万平方米。

第六条 2011年度,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计划建设各类住房9354套,总建筑面积91.15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6500套,建筑面积67.675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2854套(含垦区改造),建筑面积23.475万平方米。

第三章 住房建设结构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廉租住房是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解决拆迁户回迁安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县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它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各类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应满足国家政策要求。

第八条 本年度计划安排建设商品住房6500套,建筑面积67.675万平方米。

本年度计划安排的经济适用住房410套,建筑面积3.48万平方米;廉租住房607套,建筑面积2.98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485套,建筑面积3.64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525套,建筑面积4.98万平方米;棚户区(危旧房)改造560套,建筑面积5.60万平方米;垦区改造267户,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

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

第九条 年度供应住房用地32.48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25.07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4公顷,公共租赁住房用地1.18公顷,限价商品住房用地2.23公顷。年度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中,18.7999公顷用于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十条 完善用地出让合同,在住房用地出让合同中,增加宗地建设住房套数指标;在宗地出让前出让须知中应明确宗地建设住房套数和户型结构比例;建立住房用地出让手册,加强住房用地出让后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竣工销售等全程监管,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禁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推动已经审批未建住房用地的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结合城市更新,逐步改变居民区与工业区交相混杂的状况,合理安排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在城市轨道沿线地区,提高开发强度,优先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加大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规范出租屋管理,挖掘城中村住房供应潜力,规范发展中小户型住房租赁市场。

第十二条 加大宣传力度,坚持保障性住房“以租为主”原则,并研究保障性住房租购衔接;完善监督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度;在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础上,加快研究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人才等的住房问题。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组织好计划的实施工作,建立计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保障计划的顺利实施。

福安市“十二五”住房(含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充分发挥规划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作用,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科学指导和规划近期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城市不同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根据《关于开展“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和2011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闽建房〔201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闽政文〔2010〕203号)、《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闽国资综〔2010293号)以及中央、省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调控和指导的依据。

第四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福安市城市建设规划区,规划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其他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 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通过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 市房管局、建设局、国土局每年应根据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需求的实际变化,提出包含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各类住房建设的总量、结构、土地供应在内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和规划审批不得突破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确定的总体控制目标。

第二章规划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八条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市场机制,调整供应体系结构。建立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满足不同层次的居民住房需求。建设符合建筑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的节能性住宅。

第九条 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积极建设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初步建立起以商品住房(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地块)、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农民工保障性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房等组成的满足不同居民居住需求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规划期末,力争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完全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城镇人口现状及保障住房需求预测分析:2010年福安市城镇户籍人口19.5万人,预测2015年城镇人口为21.0万人,需规划保障性住房13125套。

第十条 住房建设的总量目标。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6.47万套,建筑面积649.114万平方米。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城市棚户区及垦区改造)1.3474万套,建筑面积112.587万平方米;新建商品住房5.15万套,建筑面积536.527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供应及结构指引。保障性住房主要供应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主要满足城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满足城市高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住房结构比例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要求,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房总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年度目标。根据《福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宁德市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目标责任的相关要求,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规划期年度实施计划。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为:

2011年,住房建设9354套,建筑面积91.15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410套,建筑面积3.075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525套,建筑面积4.98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485套,建筑面积3.64万平方米;廉租住房607套,建筑面积2.98万平方米;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建设560套,建筑面积5.60万平方米;垦区改造267套,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设6500套,建筑面积67.675万平方米。

2012年,住房建设10600套,建筑面积104.762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560套,建筑面积4.2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600套,建筑面积5.69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500套,建筑面积3.75万平方米;廉租住房310套,建筑面积1.53万平方米;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建设630套,建筑面积6.3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设8000套,建筑面积83.292万平方米。

2013年,住房建设12733套,建筑面积126.97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460套,建筑面积3.45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600套,建筑面积5.69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300套,建筑面积2.25万平方米;廉租住房473套,建筑面积2.13万平方米;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建设900套,建筑面积9.0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设10000套,建筑面积104.45万平方米。

2014年,住房建设14510套,建筑面积146.125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460套,建筑面积3.45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650套,建筑面积6.175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300套,建筑面积2.25万平方米;廉租住房300套,建筑面积1.351万平方米;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建设800套,建筑面积8.0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设12000套,建筑面积124.94万平方米。

2015年,住房建设17510套,建筑面积177.396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460套,建筑面积3.45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650套,建筑面积6.175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300套,建筑面积2.25万平方米;廉租住房300套,建筑面积1.351万平方米;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建设800套,建筑面积8.0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设15000套,建筑面积156.17万平方米。

第三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三条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赛江、湾下组团转移。

第十四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规划期内,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282.22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225.93公顷,保障住房用地为56.29公顷。

第十五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

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的225.93公顷商品住宅用地中,70%的住宅用地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政策性保障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政策性保障住房用地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8.06公顷,廉租住房用地4.67公顷,公共租赁住房用地7.07公顷,限价商品住房用地14.35公顷,棚户区改造用地20.14公顷,垦区改造住房用地2.0公顷。

第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计划。

2011年,供应住房用地32.48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25.07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4公顷,公共租赁住房用地1.18公顷,限价商品住房用地2.23公顷。

2012年,供应住房用地46.55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36.14公顷,廉租住房用地0.78公顷,公共租赁住房用地1.8公顷,限价商品住房用地2.84公顷,棚户区改造用地4.99公顷。

2013年,供应住房用地58.2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48.07公顷,廉租住房用地1.07公顷,限价商品住房用地2.84公顷,公租房1.3公顷,棚户区改造用地4.92公顷。

2014年,供应住房用地65.5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55.72公顷,廉租住房用地0.65公顷,限价商品住房用地3.08公顷,公租房1.3公顷,棚户区改造用地4.75公顷。

2015年,供应住房用地79.49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69.71公顷,廉租住房用地0.65公顷,限价商品住房用地3.08公顷,公租房1.3公顷,棚户区改造用地4.75公顷。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七条 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规划期内,按照住房发展规划目标,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要占到全市房地产用地指标的30%左右。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针对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

第十八条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廉租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在市政府的指导下,采取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建设。做好住房建设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并按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认真执行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并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税费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闽政办〔2006204号)文件精神,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

第二十二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科学开发建设、引导群众理性购房置业。

第二十三条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不符合年度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范选址,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

第二十五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要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加强审批管理,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规范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续管理行为,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机制,健全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高住房建设保障工作水平。

第二十八条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统计、监察、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建立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划由福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由福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建设 保障性住房△ 规划 通知

抄送:宁德市房管局。

市委办。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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