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办〔2011〕348号
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福安市“十二五”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的通知
福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福安畲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长效治理机制,推进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安市“十二五”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安市“十二五”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
(福安市农业局)
为统筹安排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推进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2011年度宁德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1〕148号),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依据
㈠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环保并举,按照“综合利用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和“科学规划、区域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大力推广先进治理技术,力争通过5年时间的治理,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养殖和种植有机结合,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基本协调发展。
㈡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2.地方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32号);《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环保然〔2002〕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宁政文〔2011〕214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二江三溪”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宁政办〔2011〕119号);《宁德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宁政〔2009〕8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2011年度宁德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1〕148号);《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安政文〔2009〕314号);《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实施福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安政文〔2010〕19号)。
3.技术规范和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二、治理原则
㈠符合养殖业发展规划的原则。
㈡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的原则。
㈢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
㈣坚持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生态化的原则。
㈤坚持治理资金自筹为主,国家、集体扶持为辅的原则。
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以各开发区、乡镇、街道为管理主体和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治理方案。经许可的规模场应符合规划的要求,经申报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环境评估、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实行生态养殖,同步建设、使用治污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确保治理工作的有序和高效。
三、治理目标及进度要求
㈠治理目标。从2011年开始,用5年时间,通过改进养殖方式和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对畜禽养殖污染物进行生态化处理或制成有机肥进行利用,实现养殖污染“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以及环境和经济发展“双赢”的目标。具体治理目标如下:
1.禁养区治理目标。2010年底已全面搬迁、拆除完毕的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防止养殖回潮。如有回潮新建、改建、重建的,由当地政府牵头进行清理。
2.禁建区治理目标
⑴禁建区禁止新建、扩建养殖场。
⑵2015年底前取缔违章建设和无法治理的养殖场。
⑶禁建区内逐步削减排污总量,年均削减排污总量6%,至2015年底,排污总量控制在2011年的73%。规模化养殖场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
⑷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至2015年底,禁建区内畜禽粪尿污染物综合利用率大于80%。
3.可养区治理目标
⑴2015年前所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畜禽养殖场,实现区域养殖密度、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⑵积极推行科学养殖,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实行饮污分离、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和沼气处理。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立有机肥加工厂及与排污量相匹配的农业示范基地,采用生物治理技术,实现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
⑶合理建设养殖场,新、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养殖规模、饲养密度和卫生防护距离等控制标准。
⑷逐步削减区域排污总量,至2015年,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在2011年的7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废水、废气、恶臭污染物、固体废弃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浓度和总量的畜禽养殖场,由当地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畜禽养殖场必须完善雨污分流设施,具备纳管条件的必须将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
㈡进度要求。要加强对各畜禽养殖场(户)生态养殖技术指导,督促建成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依法治理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的畜禽养殖场,把好对新建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前置审核关。
1.2011年底前,各开发区、乡镇、街道改进养殖方式或者进行全过程综合治理的养殖数量(头/只数),应占当地养殖总量(头/只数)的30%以上。具体见下表(表1)。
表1 (头/只数)
序号 | 畜禽养殖企业(公司/小区)名称 | 养殖 种类 | 任务要求 | 完成时限 | 责任主体 |
1 | 开发区、乡镇、街道规模养殖场 | 猪 | 总头数的30%以上完成治理 | 2011.12 |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 | 开发区、乡镇、街道规模养殖场 | 奶牛 | 总头数的30%以上完成治理 | 2011.12 |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 | 开发区、乡镇、街道规模养殖场 | 蛋鸡 | 总头数的100%完成治理 | 2011.12 |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4 | 开发区、乡镇、街道规模养殖场 | 肉鸡 | 总头数的100%完成治理 | 2011.12 |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5 | 开发区、乡镇、街道规模养殖场 | 肉牛 | 总头数的30%以上完成治理 | 2011.12 |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根据国家对“十二五”污染减排的工作部署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2011年全市农业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6%以上。“十二五”全市规模畜禽养殖排污消减量分阶段具体任务见下表(表2)。
任务、年度 | 指标 | 总量 | 消减量(6%) |
2011年底 | COD | 1275.97 | 76.56 |
氨氮 | 167.05 | 10.02 |
2012年底 | COD | 1199.41 | 71.96 |
氨氮 | 157.03 | 9.42 |
2013年底 | COD | 1127.45 | 67.65 |
氨氮 | 147.61 | 8.86 |
2014年底 | COD | 1059.80 | 63.59 |
氨氮 | 138.75 | 8.33 |
2015年底 | COD | 996.21 | 59.77 |
氨氮 | 130.42 | 7.82 |
表2 单位:吨
四、治理措施
㈠控制养殖总量。根据我市辖区环境容量、满足基本供应、稳定市场物价、防控外来疫情等,进行综合评估,按照宁德市政府确定的养殖发展规划,控制好本辖区的养殖总量。
㈡推动“空间转移”。按照省、宁德市政府出台的有关要求,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交溪干流两岸1公里、支流两岸500米范围内严禁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全部拆除、关闭;禁建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已有养殖场经整治仍未达标排放的一律拆除;可养区经环评审批,按布局规划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也要达标排放。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拆除、关闭。
㈢实现方式转变。一要推行规模化养殖。建设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整合“小而散”的养殖户,实现规模升级。二是推行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实现方式上转变。通过转变发展方式,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㈣推进综合治理。采取“多管齐下”的办法,推进综合治理。所有不属于拆迁关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以及养殖专业户,应在充分考虑生物安全与环境风险的基础上,采取生态种养、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等养殖方式,设置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采用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尿液进入沼气池发酵处理,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灌溉还田,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减排,所生产的废物、废水经处理后完全进入农田利用。对于不能改进养殖方式的,限期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包括建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厂。
五、责任分解
各开发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治理任务、进度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㈠各开发区、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工作,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及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取缔搬迁工作。
㈡农业、环保部门负责指导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划分畜禽养殖区域,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对畜禽养殖发展布局进行规划,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㈢农业、环保、财政、国土、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㈣各畜禽养殖业主单位应当积极采用生态环保养殖方式,保证畜禽粪便、污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环境污染。
六、保障措施
各开发区、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中央、省、宁德市政府下达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各自分工,齐抓共管,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扎实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
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治理工作,事关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各类环境敏感区的环境质量,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㈡加大宣传力度。要广泛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治理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市政府将通过新闻、报纸等媒体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
㈢加大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对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重点加大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市政府督查室、监察局、效能办、农业局、环保局适时组成工作督查组,对各开发区、乡镇、街道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㈣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开发区、乡镇、街道于每季度向市农业局报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进展季度报告,由市农业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宁德市农业局。
主题词:农业 污染 整治 通知
抄送:省农业厅生态能源总站。
宁德市农业局。
市委办。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