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充电桩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能量补充的充电装置,其功能类似于加油站里面的加油机,可以固定在地面或墙壁,安装于公共建筑(公共楼宇、商场、公共停车场等)和居民小区停车场或充电站内,可以根据不同的电压等级为各种型号的电动汽车充电。充电桩按安装方式可分为落地式充电桩、挂壁式充电桩。落地式充电桩适合安装在不靠近墙体的停车位。挂壁式充电桩适合安装在靠近墙体的停车位。充电桩按安装地点可分为公共充电桩、专用充电桩和自用充电桩。公共充电桩是建设在公共停车场(库)结合停车泊位,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桩。专用充电桩是建设单位(企业)自有停车场(库),为单位(企业)内部人员使用的充电桩。自用充电桩是建设在个人自有车位(库),为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充电桩。


1.在受理用电申请后,将有专员通过电话进行预约,工作人员将按照约定的时间上门服务。
2.在受理用电申请后,将有专员通过电话进行预约,工作人员将在下一个工作日,或按照约定的时间上门服务并答复供电方案。若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当即装表接电;若现场不具备条件,将在工程竣工后2个工作日内装表接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固定车位不动产权证书
3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
4购车发票
5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6物业同意书
7停车位(库)平面图
说明:
网上受理,窗口不再受理纸质材料。
说明:
1.账户注册及系统登录:项目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www.fjbs.gov.cn)注册法人用户账户,登陆后,点击【专题导航】—【投资项目审批监管】进入“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选择“备案类申报”,按照流程和系统指引完成在线项目信息填报。
2.申请人完成项目申请之后,我局窗口将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信息进行审核做出决定,审核结果分为“不予备案”、“予以备案”、“退回修改”,申请人可登陆系统实时了解备案进度,如为“退回修改”的应及时修改重新提交。
注:
1.因全程网办,申请人填报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备案申报单位负责,经检查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不按真实情况填报建设信息的,原备案文件依法予以作废。
2.企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由项目核准、备案前完成改为开工前完成,项目业主应在项目开工前到我局窗口申请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办理地址:
福安市棠兴路806号福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02号市政服务综合窗口
交通指引:
-
6路、12路公交车始末站;
-
3路公交车从建设银行站下车,往游乐场方向走250米
-
2路、7路公交车从韩阳煌都站下车往游乐场方向走500米。
- 不收费
1.在受理用电申请后,将有专员通过电话进行预约,工作人员将按照约定的时间上门服务。
2.低压非居民新装全流程办电时15个工作日。
3.目前高压无全流程办电时限要求,以各环节时限进行管控:业务受理1个工作日、单电源供电方案答复时限10个工作日(双电源20个工作日),设计审查3个工作日、中间检查2个工作日、竣工检验3个工作日、装表接电3个工作日。

1营业执照
2固定车位不动产权证书
3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
4物业同意书
5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6停车位(库)平面图
7发改委备案
8购车发票
说明:
网上受理,窗口不再受理纸质材料。
说明:
1.账户注册及系统登录:项目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www.fjbs.gov.cn)注册法人用户账户,登陆后,点击【专题导航】—【投资项目审批监管】进入“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选择“备案类申报”,按照流程和系统指引完成在线项目信息填报。
2.申请人完成项目申请之后,我局窗口将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信息进行审核做出决定,审核结果分为“不予备案”、“予以备案”、“退回修改”,申请人可登陆系统实时了解备案进度,如为“退回修改”的应及时修改重新提交。
注:
1.因全程网办,申请人填报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备案申报单位负责,经检查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不按真实情况填报建设信息的,原备案文件依法予以作废。
2.企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由项目核准、备案前完成改为开工前完成,项目业主应在项目开工前到我局窗口申请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办理地址:
福安市棠兴路806号福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02号市政服务综合窗口
交通指引:
-
6路、12路公交车始末站;
-
3路公交车从建设银行站下车,往游乐场方向走250米
-
2路、7路公交车从韩阳煌都站下车往游乐场方向走500米。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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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是否有要求配建充电桩?
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7〕649号)的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应建设不低于20%的充电设施,相关要求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出台扶持措施,加快推进现有小区改造完善充电设施。小型乘用电动汽车(出租车,个人、单位自用车等)销售企业售车时应随车按1:1比例配装充电桩。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对于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通过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的分时共享机制,开展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与改造等方式,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在停车场、公交场站、住宅小区规划阶段,根据文件规定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桩位置,从而建立完善的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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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是否有什么补贴政策?
根据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21〕320号)等文件精神,2023年对公共充电桩继续实施补贴,其中,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以交流桩为主,建设补贴标准为47.1元/千瓦,其他交流桩不再给予补贴。对未建设直流桩的乡镇,其首根并网并接入省级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的直流充电桩(60千瓦以上)按照2.70万元/根标准给予补贴。沿海城市(南平、三明、龙岩以外)市辖区及县(市)城区不安排建设补贴,市辖区及县(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建设补贴标准为225.6元/千瓦;南平、三明、龙岩市辖区及县(市)城区建设补贴为180元/千瓦,其他区域建设补贴标准为270元/千瓦。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补贴参照所在设区市乡镇(非首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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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桩服务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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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充电桩,用地租赁合同等产权证明以便于审查,否则不予以备案?
根据《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备案制管理,个人自用的充电设施无需备案;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的项目备案管理由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负责;其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根据《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明确所建充电桩性质,并按不同分类不同要求向市或县发改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