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办理税收优惠(国税)
一、内容
1.详见安委〔2013〕63号税收减免第1条、第2条。
2.内容所称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
二、申报材料
(一)材料内容(第1条)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二) 材料内容(第2条)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5.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6.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总金额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受理环节: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资料齐全准确情况下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当场受理,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2、审批环节: 由税务机关内部流转至审批部门进行案头审核及实地核查,审批部门会主动与纳税人联系,预约安排办理时间并告知纳税人准备事项,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3、送达环节:审批完毕后,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通知纳税人凭《文书受理回执单》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4、流程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四、联系方式
福安市国税局 许心坚 13599800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