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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裁量基准》的解读

来源:福安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2-01-11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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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因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91日起施行)对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大幅度增加与变更,而目前上级部门尚未制定新的裁量权标准,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无相应标准对行政处罚基准进行规范。

  二、起草依据

  《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11]14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三、起草过程

  《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裁量基准》(初稿)2021119日经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在福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并未收到不同意见。局务会议集体审议后,形成目前的发布稿。

  四、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将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划分为5种情节,即“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在按照土地类别来划分处违法情节,在依据不同的违法情节制度不同的处罚裁量标准。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内的幅度进行暂行规范

  五、关于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的说明

  《基准》的公布日期是202216即为施行日期。在上级部门制定新的裁量基准后自动失效。

                                            

福安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