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福安畲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福安市促进交通运输物流业发展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安市促进交通运输物流业发展措施
为促进我市交通运输物流业发展,壮大服务业经济总量,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扶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拥有30辆总载重450吨以上的自有货车(须在本市上牌)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
二、扶持措施
㈠对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企业,第一年按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级财政留成部分金额的40%给予奖励;第二年至第五年,在年度纳税递增且自有货车量增加的前提下,分别按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级财政留成部分金额的50%、60%、70%、80%给予奖励。
㈡对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在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第一年按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级财政留成部分金额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至第五年,在年度纳税递增且自有货车量增加的前提下,分别按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级财政留成部分金额的60%、70%、80%、9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㈢对上述企业新迁入的车辆过户过程中在我市产生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助。
以上奖补资金从市商贸流通基金中拨付,且遵循从优不重复享受原则。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施行,由市商务局和经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