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办〔2014〕39号
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福安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福安畲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2013〕2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安市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安市防洪、防台风、抗旱工作预案的通知》(安政办〔2007〕115号)文中的《福安市抗旱工作预案》同时废止。
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安市抗旱应急预案(简本)
1.1编制目的
干旱是我市主要的自然灾害之一,防旱抗旱是我市防灾减灾的重要工作内容。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防旱抗旱减灾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特制定我市抗旱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防洪法》、《水法》、《抗旱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宁德市抗旱应急预案》、《福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福安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范围内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防旱抗旱实行各开发区、乡镇、街道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机制。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坚持依法防旱抗旱,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1.5 干旱分级
本预案根据干旱的严重程度,分为特大干旱、严重干旱、中度干旱、轻度干旱,并将预警级别由重到轻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发生各量级干旱灾害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及时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按照既定的防御方案进行防御。
1.5.1轻度干旱:连续10~20天无有效降雨日数,农作物受旱面积2~6万亩,旱情对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水田不能按需供水,农村出现一部分人饮困难。
1.5.2中度干旱:连续21~30天无有效降雨日数,农作物受旱面积6~10万亩,较大面积田间缺水,影响作物发育生长,禾苗出现萎蔫,局部已影响作物产量,农村人饮困难达2万人。
1.5.3严重干旱:连续31~45天无有效降雨日数,农作物受旱面积10~13万亩,较大面积较长时期作物生长严重受阻,稻田龟裂,禾苗枯萎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并对人民生活带来较大困难,农村人饮困难达3万人。
1.5.4特大干旱:连续大于45天无有效降雨日数,农作物受旱面积在13万亩以上,作物大面积缺水枯死或需改种,已严重影响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农村人饮困难达4万人。
2.1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水利局。
2.2市防指及成员单位职责
市防指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抗旱预案及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旱情、灾情,并组织落实防旱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水资源,组织抗旱工作相关协调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关的防旱抗旱工作。
2.3市防汛办职责
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旱情、工情;根据市防指决策,统一调度全市骨干防洪抗旱工程;指导、督促各开发区、乡镇、街道制定和实施抗旱预案。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4.1 分级响应
4.1.1 Ⅳ级响应:综合干旱指标分析为轻度干旱(综合干旱指标分析见附件,下同)。
(1)市防汛办:及时了解、统计受旱地区旱情,发布旱情消息。督促各地做好防旱抗旱水源调度管理和防旱抗旱节水等各项工作,将全市的蓄水状况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做好水库调度,保障抗旱水源。
(2)市气象局:发布气象干旱监测、预测等气象信息。向市防汛办提供受旱区域的降雨、蒸发、气温等情况,并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
(3)福安水文局:向市防汛办报告大中型水库蓄水、主要江河径流、旱区代表站点的降雨、蒸发等情况。分析未来旱情发展趋势及对抗旱的不利影响。
(4)各开发区、乡镇、街道:组织农技、农机干部深入受旱区检查农作物受旱情况,宣传农作物抗旱技术,指导农业抗旱。组织旱区群众对各类灌溉引水渠道进行疏通和堵漏,修理灌溉提水设施,开避和充分利用灌溉水源,引导群众调整灌溉结构,节约灌溉用水。协调辖区内群众的生活、农业灌溉、工业生产等用水关系,调解用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4.1.2 Ⅲ级响应:综合干旱指标分析为中度干旱。
(1)市防汛办:及时了解掌握各地的旱情发展变化和抗旱动态,发布旱情消息。指导全市抗旱服务队投入抽水抗旱,对供水等抗旱重点水利工程实施统一调度和管理。
(2)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干旱监测、预测等气象信息。适时向上申请并组织对受旱区域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福安水文局:负责向市防指报告大中型水库蓄水、主要江河径流、旱区代表站点的降雨、蒸发等情况。提出抗旱措施建议。
(4)市农业局:收集、统计作物受旱情况,部署旱区做好农业抗旱工作,合理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
(5)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蓄水、提水、输水工程调度,协调做好灌溉、供水、发电等部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调水工作,保障饮水安全。部署指导受旱地区开辟抗旱水源,维修、装备抗旱机具,全面调配、启用地表、地下抗旱水源,各抽水站、机电井投入抗旱。
(6)市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城镇供水部门加强水厂调度和管网维护,按用水序位,优先保证生活供水,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分析旱情对居民生活、工矿企业生产的不利影响。收集、统计城镇供水和缺水情况。
(7)市经贸局、供电公司:部署指导加强电网的科学调度,保障抗旱电力供应,落实全市各地区用电指标。
(8)市环保局:加强对排污企业及排污口的监督管理,防止引发水体污染事故。
(9)市海洋与渔业局:部署指导水产养殖防旱工作;加强水产养殖技术指导,做好海、淡水种苗场的保种工作。
(10)市林业局:部署造林地和苗圃的抗旱保苗工作;加强森林防火工作。
(11)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向社会公众发布受旱情况,加强对抗旱工作宣传报道。
(12)各开发区、乡镇、街道:负责研究部署辖区内抗旱工作,组织群众投入抗旱。组织旱区群众对各类灌溉引水渠道进行疏通和堵漏,修理灌溉提水设施,开避新的灌溉水源,引导群众调整灌溉结构,节约灌溉用水。协调辖区内群众的生活、农业灌溉、工业生产等用水关系,调解用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沿海乡镇特别要做好沿海半岛严重缺水区域群众的抗旱工作,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安全,杜绝出现生活用水高价买卖现象,必要时政府要组织人工送水服务。
4.1.3 Ⅱ级响应:综合干旱指标分析为重度干旱。
(1)市防指:组织召开抗旱会商会或抗旱紧急会议,分析旱情,预测旱情发展态势,部署全市抗旱工作;根据旱情的发展,宣布全市进入紧急抗旱期。
(2)市防汛办:同中旱。
(3)市气象局:发布气象干旱监测、预测等气象信息;每日向市防汛办报告全市的降雨、气温等情况,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抓住有利天气,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福安水文局:隔日向市防指报告主要江河径流、大中型水库蓄水、降雨和蒸发情况,并分析评估对抗旱工作的影响;加强江河水库和供水水源地的水量监测;提出抗旱措施建议。
(5)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调度,做好保证生活供水水源预案,协调做好灌溉、供水、发电等部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调水工作,保障饮水安全。部署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水资源统一调配,调整农业灌溉用水,确保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维护灌区供水秩序,及时协调用水供需矛盾,防止重大水事纠纷事件。
(6)市农业局、市农机局:负责向市防指报告受旱时段全市尤其是旱区作物的种植结构、种植面积、生长时期,分析旱情对作物的不利影响;指导各地改种、补种旱作物,帮助调集、调剂旱作物种子、种苗。抓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组织抽水设备及零配件的供应。
(7)市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城镇供水部门加强水厂调度和管网维护,按用水序位,优先保证生活供水,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提倡中水回用、雨洪利用。按缺水城市应急供水预案,保障城区居民正常生活用水。限制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
(8)市经贸局、供电公司:加强电网的科学调度,挖掘发电潜力,编制用电序位,并做好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保障抗旱用电;
(9)市海洋与渔业局:部署指导水产养殖防旱工作;加强水产养殖技术指导,做好海、淡水种苗场的保种工作。
(10)市林业局:同中旱。
(11)市卫生局:做好灾区餐饮、饮用水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控和医疗救护工作。
(12)市环保局:加强水质监测和企业排污监管,根据水质监测情况,做好供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严防供水水源和灌溉水源水质下降。
(13)市财政局:筹集抗旱资金,下达市级安排的抗旱经费。
(14)市民政局:开展救灾工作,统计和核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
(15)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同中旱。
(16)市人武部、公安消防大队、边防大队、武警福安森林大队:根据旱情需要,组织预备役部队、武警官兵、边防官兵担负抗旱应急送水以及执行有关重大抗旱紧急任务。
(17)各开发区、乡镇、街道:同中旱。
4.1.4Ⅰ级响应:综合干旱指标分析为特大干旱。
市防指及各成员单位、各开发区、乡镇、街道在做好重旱时的各项工作的基础上,要把防抗特旱工作作为头等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认真落实重旱的各项措施。市防指要及时研究部署防抗特旱和救灾工作,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旱情及防抗特旱的工作情况,及时组织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旱区人饮安全,确保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
4.3应急结束
严重旱情已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旱情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紧急抗旱期。
发生干旱灾害的开发区、乡镇、街道应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
6.1组织保障
达到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条件时,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作力量,在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抗旱各项工作。
6.2队伍保障
市级防汛抗旱机动抢险队由市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乡镇、村级防汛抗旱机动抢险队,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调遣,必要时听从上级防指调遣,赴其他地区执行防汛抢险任务。有关企事业单位组建的防汛抗旱抢险队,由市防指和所在地防指调遣。
6.3物资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重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抗旱救灾物资。
6.4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负责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旱灾区疫病防治,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6.5通信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7.1公众信息交流
一般公众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要的防汛抗旱信息,由市、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
7.2培训
培训工作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7.3演练
各开发区、乡镇、街道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负责解释。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4 说明
8.4.1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乡镇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8.4.2 连续无雨日数:指作物在正常生长期间在水分临界期连续无降雨的天数,而水分临界期指作物对水分最敏感的时期,水分的亏缺或过多对作物产量影响最大的生育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