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福安畲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和食品安全“五主”责任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安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0年10月15日印发的《福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安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共同参与、分级负责、基层首动的基本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安办为本市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
2.2 应急处置指挥部设置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本市一般级别(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 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置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办事机构。
2.4 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汇总事件报告情况等。
2.5 跨行政区域的指挥协调
跨县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由本市人民政府向宁德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7 专家库
由市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库,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专家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验、风险监测等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
3.2.2 预警信息发布
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市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发布。
3.2.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 (2)防范措施; (3)应急准备;(4)舆论引导。
3.2.4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市食安办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
4.2 报告内容
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4.3 事件评估
市食安办应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确定应采取的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情况,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分别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
5.2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相关措施。
5.3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5.4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Ⅱ级响应由省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实施。
5.5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
启动Ⅲ级响应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决定。
5.6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福安市辖区内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本市人民政府应对。
5.7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7.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条件;
(2)级别降低条件;
(3)响应终止条件。
5.7.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等。
6.2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
7.2 信息保障
依托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和文本挖掘技术,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
7.3 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 技术保障
市有关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
7.7 宣教培训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食安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 名词术语
食品、食品安全、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预案发布之后有关单位合并或分立的,依据其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继续履行预案规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