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安市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19-12-05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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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MA2YDB****

  法定代表人:谢*杰

  地址:福建省福安市溪柄镇黄兰村精岐*号

  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4日对你公司位于福安市溪柄镇黄兰村的蒸压及其混凝土砌块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19年10月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杰进行调查询问,发现该项目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你公司蒸压及其混凝土砌块项目的原料堆放区未配套建设防尘、防扬散措施,生产原料石粉露天堆放,存在粉尘无组织扬散现象。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福安市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谢*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企业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4日对福安市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19年10月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杰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你公司蒸压及其混凝土砌块项目的原料堆放区未配套建设防尘、防扬散措施,也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28日以《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安环罚告字〔2019〕8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福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19〕86号)和2019年10月28日我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你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宁安环监〔2019〕170号)的要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福安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福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印发